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交易市場食用農產品安全監管,進一步規范食用農產品安全快速檢測工作,更加有效發揮快速檢測在食用農產品安全監管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食用農產品安全快速檢測是指利用快速檢測設施設備(包括快檢車、室、儀、箱)、試劑(試紙)等,按照市場監管總局或國家其他有關部門規定的快檢方法,對食用農產品中的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禁用藥物、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生物毒素等進行的快速定性檢測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組織開展對交易市場食用農產品安全的快速檢測工作。市場經營者自主開展的食用農產品安全快速檢測工作,可參照本管理辦法相關要求執行。
第四條 市場監管部門在日常監管、專項整治、活動保障等現場檢查工作中,使用快速檢測方法進行篩查性抽查檢測的,檢測結果不得作為執法證據使用。對初步篩查檢測結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進行復檢,復檢結果確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可以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第五條 市場監管部門對市場經營者自主開展的食用農產品安全快速檢測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第二章 快速檢測機構與專業人員
第六條 有條件的縣級市場監管部門應建立快速檢測中心或快檢室(以下簡稱“快檢機構”),調配或招聘與監管任務相適應的快速檢測專業人員,組建快速檢測專業隊伍,負責本轄區批發市場、農貿市場、超市等經營場所食用農產品安全的快速檢測。也可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社會第三方檢測機構,承擔本轄區食用農產品安全的快速檢測。
第七條 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配備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或者委托具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開展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并根據食用農產品種類和風險等級確定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頻次。
鼓勵零售市場開辦者配備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或者委托具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開展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
第八條 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建立政府主導區域性快速檢測便民服務亭,推行“你點我檢”,及時為群眾提供快檢服務,宣傳食品安全知識,發布消費提示等。
第九條 快檢機構應當建立工作制度,包括崗位職責、教育培訓、設備管理、耗材管理、工作規程、文檔管理、信息報送等。
第十條 從事食用農產品安全快速檢測的工作人員必須經過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十一條 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督促全省各地市場監管部門建立健全食用農產品安全快速檢測工作制度,指導開展快速檢測工作。
第十二條 設區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食用農產品安全快速檢測工作,建立符合規范要求的快速檢測室。
第十三條 快檢機構負責制定快速檢測工作方案,實施樣品抽樣及檢測,定期歸集整理快速檢測有關數據資料等。
第四章 檢測設施設備
第十四條 快速檢測室面積應滿足快速檢測工作需要,有良好的照明和通風設施,水電、工作臺、地面、墻面以及溫濕度應符合快速檢測工作要求。
第十五條 快檢機構應配備與轄區監管任務相適應的快速檢測設施、設備和快檢試劑(試紙)等。
第十六條 快檢車應根據快檢工作需要配備相應的人員和設備,保持良好的使用狀態,充分發揮快檢車快速機動的檢測效益。
第十七條 快速檢測所需的試劑等,應在市場監管總局或國家其他有關部門以及經省市場監管部門評價合格的快速檢測產品公示名單內選擇。公示名單以外的快速檢測產品,采購單位應委托本省取得檢驗資質(包含該快檢項目)的省級檢驗檢測機構,按照《食品快速檢測方法評價技術規范》要求進行評價,評價合格的方可采購。
第十八條 快速檢測設備必須進行日常保養,發現故障或損壞的快速檢測設備,維修后應當進行校準,校準方法可采用標準溶液或賦值穩定的樣品進行檢測。換用新批次的試劑(試紙)使用前必須進行驗證。
第十九條 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市場監管局應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對轄區相關快檢機構的設備進行校驗抽查??h級局應組織采取盲樣測試、平行送實驗室檢驗等方式做好快檢設備核查與快檢結果驗證。
第二十條 快速檢測設施、設備、試劑等應按規定條件存放,并建立使用臺賬。
第五章 抽樣
第二十一條 快速檢測工作任務由組織實施快速檢測工作的市場監管部門確定。節假日或發生食用農產品安全突發事件時應增加抽樣品種及數量。
第二十二條 快速檢測樣品在集中交易市場、商場、超市、便利店、食用農產品展銷會等場所抽取??焖贆z測抽樣應體現公平公正原則,對轄區市場食用農產品所有經營者隨機選取抽樣對象。
第二十三條 快速檢測抽樣應具有代表性,抽取的樣品能真正反映該市場經營者同一品種的質量水平。抽取品種由組織實施快速檢測工作的市場監管部門確定,抽樣人員采用“隨機方式”抽取樣品。
第二十四條 快速檢測應覆蓋轄區市場經銷的食用農產品品種,主要包括蔬菜、水果、肉類、水產品、水發產品、豆芽、禽蛋類和菌類。其中肉類和水產品等品種應占年度任務總量的30%以上。
第二十五條 快速檢測抽樣不得預先通知被抽查人,抽樣人員不得少于兩人。抽樣前應當向被抽查人出示抽樣人員工作證件、市場監管部門出具的《食用農產品安全快速檢測任務委托書》(附件1)和《食用農產品安全快速抽檢工作告知書》(附件2),被抽樣經營單位人員應當同時在場。
第二十六條 快速檢測抽樣一般按食用農產品的最小個體確定,特殊情況,可適當增加抽取樣品量,樣品量應符合快速檢測、復測的數量需要。采集的同一樣品應盡可能用于不同項目的檢測,抽樣人員原則上應當向被抽查人以購買的方式取得開展快速檢測所需的樣品,并索取購樣費用票據,不得收取食用農產品被抽查人的任何費用。如需復檢,復檢樣品應按規定抽取同批次樣品。
第二十七條 抽樣人員取樣時,應規范填寫《食用農產品安全快速檢測采樣憑單》(附件3),確保樣品相關信息完整。采樣憑單經抽樣人員和被抽查人雙方簽字后生效。被抽查人拒絕簽字的,由抽樣人員及其他相關見證人共同簽字予以證明,并視情況報告組織抽檢的市場監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 抽樣全過程必須保證不會對樣品造成污染。需要在快檢機構檢測的樣品,抽樣人員應以妥善的方式現場進行封樣,并貼上蓋有經營者印章或簽名的封條(附件4),封條上應注明經營者名稱、抽樣人姓名、抽樣日期及時間。
第二十九條 樣品抽取后應放入樣品袋,并在現場對樣品進行編號,樣品編號應確保唯一性。
第六章 快速檢測
第三十條 樣品抽取后應及時進行快速檢測,因特殊原因不能現場開展的快速檢測,應按相關規定和樣品標示保存條件對樣品進行運輸存儲,及時開展快速檢測,并填寫《食用農產品安全快速檢測單》(附件5)。
第三十一條 快速檢測人員應嚴格按照說明書及操作規程處理檢測樣品,確保稱量、稀釋等環節準確無誤。
第三十二條 快速檢測應使用專用記錄紙認真做好記錄,記錄應包含以下信息:檢測對象、實施檢驗的時間、場所、儀器名稱及型號規格、樣品名稱(未取全樣的應標明取樣部位)、樣品數量、批次(如果有)、樣品來源、檢測項目、觀察到的現象或數值、檢驗結果、檢驗人員及復核人員簽名、快檢產品信息等??焖贆z測人員應獨立操作,及時記錄,不得事后追記或謄寫。
第三十三條 快速檢測項目應根據不同食用農產品的品種及快速檢測技術確定,快速檢測項目可參考附件6。
第三十四條 快速檢測工作結束后,檢測人員應及時出具《食用農產品安全快速檢測單》,檢測單應有檢測人員簽名,并加蓋快速檢測專用章,不得出具虛假不真實的快速檢測結果。
第三十五條 快速檢測結果為不合格的,必須進行復測。經復測確定為不合格的食用農產品,由組織實施快速檢測工作的市場監管部門及時向被抽查人送達《食用農產品安全快速檢測結果不合格告知書》(附件7),并告知被抽查人可以提出異議和申請復檢,被抽查人應在《食用農產品安全快速檢測結果不合格告知書》回執上簽字確認。
第三十六條 被抽查人對快速檢測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測結果起四小時內申請復檢。復檢由組織實施快速檢測工作的市場監管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的規定抽樣,與被抽查人一同將樣品送檢。復檢不得采用快速檢測方法。
復檢結論為合格的,復檢費用由送檢的市場監管部門承擔;復檢結論為不合格的,復檢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第七章 結果處置
第三十七條 對快速檢測結果表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被抽查人無異議的,應當要求經營者立即停止銷售;市場開辦者依照與市場經營戶的協議,監督經營者當場自行銷毀或作無害化處理,并拍照留檔,書面通知上游供應商。
第三十八條 被抽查人對快速檢測結果無異議或經復檢為不合格的,應當采用電子公告欄或張貼檢驗結果等方式,在抽查場所進行公開公示。公示內容應包括樣品名稱、被抽查經營者(攤位)、批次、檢驗日期、檢測項目、檢測結果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八章 檢測數據資料保存
第三十九條 快速檢測人員應及時將檢測結果報送組織實施快速檢測的市場監管部門,同時做好數據資料存檔工作。
第四十條 快速檢測工作的數據資料、統計報表、計算機文檔等相關文件要指定專人保管。所有快速檢測記錄,單據應定期進行分類裝訂,建立快速檢測工作檔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福建省市場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